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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买房 分手后房子该归谁

发布时间: 2017-10-19 15:26:46

来源: 网络

分类: 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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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张先生与王女士于2011年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两人一见如故,很快确定了恋爱关系。当时北京的房价处于快速上涨阶段,两人决定购买一套房子。

2013年,两人看中了一套位于东四环的房子,因当时张先生工作比较忙,买房的事情就由王女士一手操办。王女士以自己的名义与房主李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价款为500万元,首付款为250万元,银行贷款250万元。

合同签订后,张先生与王女士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陆陆续续将250万元的首付款支付给了李先生,银行批贷办下来之后,李先生与王女士进行了房屋的权属转移登记,房子过户到了王女士的名下。房子交付之后,张先生与王女士搬了进去,2015年4月两人举行了订婚仪式,并准备在国庆节举办婚礼。但天有不测风云,张先生的父母搬进去与儿子同住之后,王女士发现未来的公婆与自己的生活习惯差别很大,于是向张先生提出租房给其父母住,但是张先生坚决不同意。两人最终还是没有走到一起。分手的时候,两人协商写了一个购房款的出资证明,首付款张先生大概出资了200万,具体数额以银行转账记录为准,王女士出资50万。后来张先生找到王女士协商如何处理房子的问题,要求确认其对房子所占的份额,但是没有想到王女士矢口否认张先生对房子享有份额,认为张先生所出的200万元只是对其的借款,房子登记在其名下,属于其私人财产。张先生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将王女士诉至法院,并委托本报的法律专家顾问团成员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李松作为其委托代理人。

律师分析

李松律师查看了张先生提供的房屋买卖合同及购房出资证明等证据材料,分析认为这是一个典型的同居期间的析产纠纷。张先生与李女士同居期间购买的房产虽然登记在王女士名下,但并不影响两人出资购买房产从而对该房产所享有的一种共有状态。王女士主张200万元是借款,但是没有证据,况且也不符合社会常理,张先生通过银行陆续转账该200万元时备注有“房屋首付款”字样,故王女士此种主张并没有什么说服力。张先生与王女士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子应该界定为按份共有,即按照各自的出资额确定双方对房子所享有的份额。依据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张先生出资200万元购房款,王女士出资50万元,背负了250万元的银行贷款,应当按照双方的出资比例,认定按份共有更为合理。

最终法院认定房子按照双方的出资比例按份共有,由于双方已解除同居关系,考虑到房子价格已经上涨,判决房屋归王女士所有,王女士对张先生所占房屋份额进行补偿。

法院判决

律师提醒

李松律师提醒大家,现在房子价值过高,极易出现纠纷,而我国年轻人大多又有先买房后结婚的传统,房子买了但婚没有结成的话就极易出现纠纷,故买房之前双方签订一个明确的协议,对房子的产权份额进行明确的约定,虽然于情面不好看,但可以避免未来潜在的法律风险。

责任编辑: huangshi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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