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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搬离涉案房屋 男子拒不执行获刑

发布时间: 2018-04-14 09:50:29

来源: 网络

分类: 行业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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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亲戚陈某占用,秦某到法院起诉陈某一家搬离,但陈某说,房屋是自己出资购买的,只是登记在秦某名下。法院经过审理认定房屋归秦某所有,判决陈某一家搬离。判决生效后陈某却一直不搬离涉案房屋。4月13日,大兴法院以陈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其拘役四个月。据了解,本案是北京市法院执行裁判庭审理的首例拒不执行判决罪案件,此前这一类型案件均由刑庭审理。

1996年左右,陈某来北京上学、务工,与秦某一家住在一起。秦某称,2004年,他购买了一套位于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的经济适用房。之后,陈某便搬入上述经济适用房。2004年,秦某与妻子离婚,根据离婚协议,之前买的经适房归秦某所有,因为经适房由陈某一家居住,于是秦某借住在宿舍。

2010年,秦某退休,因为无处居住,他要求陈某一家腾退但遭到拒绝,于是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陈某一家搬离。一审审理中,陈某称自己支付了涉案房屋的全部购房款,应为涉案房屋的实际所有人。因为他当时没有北京户口,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条件,才以秦某的名义购买了涉案房屋,秦某没有出钱,不能仅以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名称就盲目草率地认定原告秦某为涉案房屋所有人。

后法院作出判决,涉案房屋应由具有购买经济适用房资格的秦某购买,且秦某已取得了涉案房屋的权属证书,表明秦某已取得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判决陈某将涉案房屋腾空后交付给秦某。陈某不服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陈某一家一直拒绝搬离涉案房屋,秦某到大兴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向陈某送达限期履行通知书,但未得到回复。后法院多次要求陈某到庭进行谈话,但其仍拒不腾退。执行期间,法官做了大量说服教育工作,并制定了多项和解方案希望引导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但双方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后法院在涉案房屋处张贴腾退公告,责令陈某在公告限期内腾退涉案房屋。但直至指定期限届满,陈某仍没有履行腾退义务。

2018年3月16日,大兴区检察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向大兴法院提起公诉。4月9日,在大兴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由秦某支付陈某一定的补偿款,陈某在家属配合下将涉案房屋腾退交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作为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的义务人,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人民法院判决的权威,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法院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在刑事立案侦查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取得申请执行人的谅解,法院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大兴法院一审以陈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其拘役四个月。宣判后,陈某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责任编辑: huangshi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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